公寓大廈條例修法 兒童防墜條款三讀通過

安裝隱形鐵窗、防墜網依法有據,不用擔心

 

管委會反對



請看下列法條第八條

民國102年4月16日

 

  •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

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

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資料來源: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1187/011871020416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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